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进口门窗五金件销售税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进口门窗五金件销售税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铝塑门窗行业:
1、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增值额交17%的增值税,地税方面: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城建税(城建税乡1%、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市、区7%);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教育附加3%;按利润交25%的企业所得税。
2、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营业额交3%的增值税,地税方面: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城建税(城建税乡1%、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市、区7%);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教育附加3%;按利润交25%的企业所得税。
3、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 你的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交税。 如果你的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国税方面,要按你经营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地税方面: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城建税(城建税乡1%、县城建制镇工矿区5%、市、区7%);按增值税额的5%交纳教育附加3%;个人所得税根据你的利润大小,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门窗销售,按照销售货物,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安装,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通***。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安装部分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
商贸企业,销售硬件设备,同时提供安装调试,需要按照混合销售处理,应按照商品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不可以分开缴税。
工业企业除外情形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但分开纳税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所以,纳税人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进口门窗五金件销售税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进口门窗五金件销售税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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